福建省物联网产业联盟章程
更新时间:2017-11-17 14:41 阅读量:0
福建省物联网产业联盟章程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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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联盟的名称:本联盟名称为“福建省物联网产业联盟” (下称联盟),英文译名:Fujian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FJIOTIA。
第 二 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由福建省内多家物联网龙头企业共同发起,联合有志于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优秀个人,按照“平等自愿、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权利义务对等、开放共享”的原则组成的互利型非独立社团组织。
第 三 条 联盟的宗旨:坚持“战略引领、协同创新、产业推动、合作共赢”的原则,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打造物联网企业的集团军,构建规模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引领物联网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 四 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整合优质资源,凝练物联网行业重大技术需求,组织本联盟内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持续解决物联网产业共性、关键性问题,为物联网各类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搭建公共平台;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强物联网领域最广泛的交流合作与互动;促进物联网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广泛应用,扩大物联网产品市场的占有率,提高物联网企业的整体研发能力,提升物联网产业整体竞争力。
(一) 研究产业创新战略,为政府部门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 整合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展开联合技术攻关,实现技术、知识的积累和资源共享,提升物联网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实现产业集聚发展;
(三) 集成产学研用各方力量建立紧密型自主创新平台;
(四) 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论坛与合作活动,积极推动联盟内外部技术交流合作;
(五) 推动联盟成员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六) 邀请资深专家为成员企业提供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七) 推动一批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商业应用模式,促进物联网集成应用解决方案的成熟和产业化发展;
(八) 推进和主导制定物联网技术标准;
(九) 开展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工作,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物联网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十)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 五 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
联盟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 六 条 联盟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 联盟大会的组成
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
(二) 联盟大会的职责
1. 参与联盟章程的修改;
2. 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 联盟大会的议事规则
1. 联盟大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2. 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联盟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七 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部分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常设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自愿担任本届联盟理事单位以上的单位代表组成,以后每届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为保证联盟实施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 理事会的职责
1. 审议和审定联盟章程的修改;
2. 审议和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 审议和审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 审议和审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工作报告;
5.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6. 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7. 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8. 审议和审定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9. 讨论和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2. 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理事会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八 条 联盟理事长的产生和职责
(一) 联盟理事长的产生
1. 联盟首届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提名推荐,通过首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2. 下届理事长可由上届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长的职责
1. 召集、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
2. 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和规划;
3. 负责对外的重要联络和战略合作;
4.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九 条 秘书处的组成和职责
(一)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对联盟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二) 秘书处的职责
1. 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报告;
4. 向成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准确地披露联盟相关信息,提高各方信任度;
5. 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6. 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7. 负责修订联盟章程;
8. 负责联盟文件的收发、起草、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9. 负责办理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联盟秘书长职权
1. 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 接受理事长委托,代为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 十 条 联盟成员的组成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均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 单位联盟成员:有志于物联网技术研发和应用发展的各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
(二) 个人联盟成员:在物联网技术及产品研发、企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
第 十一 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 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 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优势地位;或相关研究单位以及高校、行业协会;
2. 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热衷于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3.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二) 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 遵纪守法,拥护本联盟的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2. 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物联网技术及产品研发、企业管理或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3.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 十二 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 填写《福建省物联网产业联盟成员登记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 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
(三)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成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 十三 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 联盟组织换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三) 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 优先参加定期和不定期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 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
(六) 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七) 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可使用联盟的技术成果或与其他成员共享知识产权和成果;
(八) 要求联盟对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 享有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十四 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三) 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五) 可自愿提供对联盟的资助。
(六) 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 十五 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退出联盟;
(二)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三) 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 十六 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 联盟成员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理事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二) 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联盟成员予以除名;
(三)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表决同意方可生效,予以除名;
(四) 联盟成员被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五) 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联盟成员资格终止。
第五章 其 他
第 十七 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 十八 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 十九 条 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